反贿赂反腐败管理规定
一、目标
为规范公司商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建立公司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的长效预警机制,以达到内外部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经济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往来、公司内部人员的往来。
三、术语与定义
3.1贿赂行为
3.1.1本规定的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公司的任何经济活动中,禁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贿赂行为:
3.1.1.1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索取现金或物品;
3.1.1.2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1.1.3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3.1.1.4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1.1.5免费提供干股或红利;
3.1.1.6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1.1.7为谋取个人利益向上级领导给予财务或其他利益;
3.1.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2腐败行为
3.2.1本规定的腐败行为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违法违规手段,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本公司的任何经济活动中,禁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腐败行为:
3.2.1.1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2.1.2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3.2.1.3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3.2.1.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2.1.5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3.2.1.6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或未经授权,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
3.2.1.7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2.1.8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
四、职责
4.1公司反贿赂反腐败组织机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管理层、企业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4.2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贿赂反腐败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贿赂腐败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3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贿赂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贿赂腐败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应对本部门贿赂腐败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部门反贿赂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
4.4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范围内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4.4.1受理、登记相关贿赂腐败举报工作;
4.4.2组织贿赂腐败案件的调查;
4.4.3对贿赂腐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4.4.4开展反贿赂腐败预防宣传活动。
4.5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发现任何贿赂腐败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配合案件调查。
五、反贿赂反腐败的预防和控制
5.1预防
5.1.1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贿赂反腐败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反贿赂反腐败在内的内控体系,建立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5.1.1.1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反贿赂反腐败条款或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廉洁承诺书》;
5.1.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5.1.1.3公司的反贿赂反腐败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 司规章制度发布、签订《员工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工作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帮助员工区分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与虚伪的行为,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5.1.1.4公开披露重大贿赂腐败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5.1.1.5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5.2控制
5.2.1评估贿赂腐败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并使之有效实施是预防贿赂腐败的主要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5.2.1.1将贿赂腐败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评估包括贿赂腐败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如以下岗位存在此类风险:
基建工程师;动力工程师(项目管理);项目安装工程师;项目管理工程师;项目设计工程师;
设备工程师;备品备件工程师;IT工程师(项目管理);自控工程师;生产工程师;工艺工程师;供应商管理工程师;采购;综合管理员(食堂和保安);HR管理员(招聘岗中对接劳务和猎头)。5.2.1.2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贿赂腐败发生的机会,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建立反贿赂腐败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通常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5.2.1.3针对发生贿赂腐败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和绘制业务流程图,流程之间权责分工,从而在贿赂腐败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5.2.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犯罪记录、涉讼情况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招聘资料中。
5.2.3公司企业管理部应将对外采购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等作为审查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贿赂腐败行为,每年选择对某一岗位的某项工作开展1-2次专项审计调查。
5.3公司高级管理层对贿赂腐败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对于发现涉嫌贿赂腐败事项的要求企业管理部进行调查、督办。
5.4公司将根据《廉洁承诺书》、《员工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及本规定,严惩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业务往来单位。
5.4.1对受贿人员,一经查实,收缴非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开除或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5.4.2对存在行贿行为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按《廉洁承诺书》规定处理;
5.4.3对未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5.4.4对发现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存在行贿、腐败等行为的,告知其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6.1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贿赂腐败案件的电子邮件等,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企业管理部应将举报渠道(电子邮箱等)通过公司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保障举报渠道通畅,并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贿赂腐败案件材料及时归档。举报信息系统具体为:
举报电话:0513-80582006转6917
电子邮箱:lianzheng@reshine.net
6.2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贿赂腐败案件,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6.3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
6.4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企业管理部自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被举报人员相关管理层和董事长,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企业管理部自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被举报人员相关管理层。
6.5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企业管理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6.6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贿赂腐败的调查结果,企业管理部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对于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贿赂腐败的的调查结果,企业管理部上报给董事会。
6.7公司管理层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贿赂腐败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贿赂腐败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6.8对举报牵涉到企业管理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举报。
6.9反贿赂反腐败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10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贿赂腐败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企业管理部进行专门登记。
6.11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2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企业管理部应及时将贿赂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6.13对控告、检举重大贿赂腐败案件的有功人员,企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申请给予奖励。按以下标准申请给予奖励:
6.13.1对于不涉及金额的腐败事项,视腐败性质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0元-10000元奖励。
6.13.2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3-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元-10000元;
6.13.3对于提供直接及有效证据举报职务侵占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并且最终被警方定性为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6.14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对歪曲事实的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的恶意投诉不仅取消奖金的发放,而且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若为内部员工则根据有关制度按严重违纪处理。
七、贿赂腐败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7.1发生贿赂腐败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贿赂腐败案件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贿赂腐败行为的再次发生。
7.2对贿赂腐败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7.2.1管理责任是指责任人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贿赂腐败事件所 应承担的责任。
7.2.2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包括直接参与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对造成贿赂腐败行为起决定性作用,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7.3凡贿赂腐败行为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公司重要岗位。
7.4对证实有贿赂腐败行为的员工,由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